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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办法(修订稿)

来源: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8-10-30浏览次数:

湘一师校字〔201525


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改善校园交通状况,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411号)、湖南省物价局核准编号20144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学校范围内的所有机动车辆(含各类客车、小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以下简称车辆)。

第三条 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

1.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应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及本办法。

2.东方红校区机动车辆凭智能管理卡通行。

3.城南书院校区机动车辆凭证通行。通行证分为日间通行证和夜间停放通行证两种,其中持日间通行证的车辆可进校,但夜间不得在校内过夜;持夜间停放通行证的车辆可过夜停放。

4.与学校工作无关的摩托车、电动车禁止进入校园,校内保卫、后勤、学工等部门工作用摩托车、电动车凭证通行。

5.车辆在校道上须慢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上课时段禁鸣喇叭。

6.不提倡学生驾驶小汽车上学,学生不得在校内驾驶摩托车、电动车。

7.无牌无证和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8.车辆进入校园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冲杆或冲撞大门,不得妨碍管理人员执勤;进入校园后须在停车场或停车位内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在道路、消防通道、人行通道、教学区域及人流密集区域,不得堵塞校内交通。

9.任何单位、个人均应爱护停车场地所有设施、装置及他人车辆,不得在学校规定的停车区域内堆放物品或用其他方式占用车位,不得在停车场维修、清洗车辆,不得破坏停车场地的设施及环境卫生。

10.学校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

11.非本校教职员工的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

12.城南书院校区停车场周一至周五7:30-18:00优先满足在城南书院校区上班和任课的教职工停放;除因公需要外,全天任何时段不得停放校外车辆。

第四条 实行限区域、限时段通行

(一) 东方红校区

1.限制区域:右环线、学生生活区域

2.禁行时段:7:408:1011:3012:00

13:4514:1517:1517:4521:0021:30

(二)城南书院校区

1.除后勤保障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驶向妙高峰教学楼、学生公寓等区域。

2.后勤保障车辆以下时段禁止驶向妙高峰教学楼、学生公寓等区域:

6:008:10 11:3014:00 15:5016:10(周二:15:0015:20)、17:0019:0020:5022:30

3.在纪念馆周边区域停车位已满的情况下,所有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特殊车辆(执法执勤车辆、医疗急救、消防抢险等车辆)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第五条 办理通行卡(证)车辆范围

一、东方红校区

1.学校公车。

2.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本人车辆(每人限1台)。

3.与学校签订了劳务合同的有关人员车辆。

4.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和后勤保障单位的非营利性车辆。

5.校园内学校许可经营的商铺车辆(每铺限1台)。

二、城南书院校区

1.日间通行证核发范围:

1)在城南书院校区上班的在编在职教职工及与学校签订了劳务合同的有关人员车辆。

2)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和后勤保障单位的非营利性车辆。

3)校园内学校许可经营的商铺车辆(每铺限1台)。

2.夜间停放通行证核发范围:

1)现住城南书院校区家属区及校园内的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本人车辆。

2)学校公车。

3.离退休教职工子弟车辆不予办理通行证。

4.城南书院校区周边小区居住的教职工不办理夜间停放通行证。

第六条 车辆办证流程

1.学校公车、校内教职工(含离退休)车辆,凭部门证明及本人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其中办理城南书院校区夜间停放通行证的还须由家委会出具居住证明。

2.与学校签订合同的有关人员车辆、校园内学校许可经营的商铺车辆、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和后勤保障单位的非营利性车辆,凭合同、业务管理部门证明、本人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

3.工作用摩托车、电动车,由部门申请、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保卫处办理。

4.因公务来校的车辆和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车辆,组织或接待部门须事前向学校党政办或保卫处报备并领取免费通行卡,门卫凭报备单和免费通行卡准其进、出校园。

5.执法执勤车辆、医疗急救、消防抢险等车辆无须办理证件,即可通行。

第七条 收费标准及管理

(一)因私进校或从事商业活动的车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校,并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半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2.小车半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收费5/车次,4小时以上至12小时内收费10/车次,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加收10元,每车每天最高收费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3.大型车辆按实际占用小车停车位个数收费。

(二)收费管理

1.车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停车发票,发票统一由学校财务处在税务部门购买,保卫处从财务处领取使用。

2.日常收费由物业公司负责,保卫处监督,严格按要求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并对经费收支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公示,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八条 责任与处罚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保卫处、物业公司应加强现场管理,指挥、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三)不按规定停放或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管理,造成学校及个人财物受损,或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肇事人及车主必须赔偿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今后不再允许其车辆进入校园。

(四)管理人员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车辆,有权采取锁车、扣押、拖离等措施,且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违规人员为本校教职工的,视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处理;违规人员为校外人员的,除执行锁、扣、拖处罚外,并拒绝其车辆再次进入学校;在校学生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492日制定的湘一师201479号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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