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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7浏览次数:

湘一师院字〔2014〕 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明确学术责任,预防学术不端,保障学术自由,倡导严谨踏实学风,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以及以我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四条 学术研究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己任,应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积极弘扬民族精神、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第五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六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自觉抵制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不弄虚作假,不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活动。

第七条 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

第三章 课题研究规范

第八条 在申报科研课题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或按规范引用。要如实填写个人的学术情况,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或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不得代替他人签字。

第九条 在实施科研课题过程中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调查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十条 科研课题承担者必须遵守课题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和课题合同约定,开展课题研究。按课题合同、相关财务规定以及课题经费预算方案使用经费。

第四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十一条 学术论著应按照文献引用规范合理使用、标注引文。在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研究报告等作品的实质部分,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注明。

第十二条 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或支持引用人的某一观点,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和实质部分。

第十三条 引文应遵循引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的原则。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第十四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标注。

第五章 作品发表规范

第十五条 本规范所定义的作品包括学术论文、学位论文、著作、图书、专利、技术成果以及其他学术成果(音像、绘画、雕塑、设计等)。

第十六条 作品的语言应符合文字使用规范。在技术表达方面,应符合国际、国家和行业的规范化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作品的署名应实事求是。职务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必要时作者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一)未参与作品工作,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该作品里署名,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未参与作品工作的他人名字。

(二)合作研究所产生的作品,应按照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次序,或根据学科署名惯例和作者约定署名;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发表。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署名时应对作品负责。

第十八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作品或代他人写作品;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以及出版商同意接受或发表作品的凭证。

第二十条 同一稿件不得一稿多处(次)发表,另有约定除外,但必须注明已发表之处。禁止在非法报刊上发表作品。

第二十一条 图书出版时,作者应正确标识其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二十二条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编者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征得出版权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第六章 学术成果规范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学校,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或申报奖项;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或申报奖项的,应按贡献大小的原则进行单位和个人排序署名。

第二十四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不得在未参加工作的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得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必要时作者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二十五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变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呈报、归档科研成果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故意隐去合作者信息以突出自己对成果的贡献。

第二十七条 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不得在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二十八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 学术评价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回避和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制度。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实事求是。

第三十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

第三十一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各种学术活动中,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不得有意误导他人对被评价成果的意见。

第八章 学术批评规范

第三十二条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 不得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不得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被批评者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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