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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9-10-28浏览次数: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湘教通[2007]235号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册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按确定标准,由本人申请,按照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以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学院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牵头,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档次。

根据省教育、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各地(市、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来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极其困难、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共同完成。

一、当年招收的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学校和学院每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学校以诚信教育为本,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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