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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2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学校形象,促进社会影响力的提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是由代表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视觉形象的规范标识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会务、宣传、文化用品、环境布置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在使用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视觉识别系统

第四条视觉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组合、印刷字体、辅助图形;应用系统是视觉识别元素的标识载体,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三章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五条党委宣传部全面负责“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推广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参与做好相关实际应用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视觉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专责本单位内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推进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规范

第七条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校徽、标准字、标准色彩及组合方式。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制作《手册》中有明确范例的物品,须严格遵照《手册》的要求,不得自行改动;制作《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视觉识别系统的物品,应当遵守《手册》基础系统的规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九条 对视觉识别系统使用不当的物品,学校有权纠正,要求停止使用并撤除。

第十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时,在主席台背景、会场布置方面应以学校视觉形象标识为主元素。

第十一条 视觉识别系统作为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拥有其所有权,未经学校授权或许可,任何校外机构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抄袭、擅用、模仿我校的专有识别元素,否则学校将追究当事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颁布之日前,以学校名义颁发或制作的,带有学校原标识的证书、证件和文件等具有原效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与修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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